第一条 为加强医院工会建设,发挥工会组织在实现医院总体目标任务中的积极作用,根据《中国工会章程》的规定,结合我院实际,制定本工作制度。
第二条 南京市江宁医院工会委员会(以下简称院工会)在院党委和上级工会的领导下,遵循党的基本路线和工会工作指导方针,根据广大会员的意愿、要求,依照《工会法》和《中国工会章程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,履行维护、建设、参与、教育职能,发挥党联系群众的桥梁、纽带作用。
第三条 院工会支持医院行政行使职权,对行政工作给予配合协助,维护医院的大局利益和稳定发展,教育会员遵守医院的规章制度,履行岗位职责。
第四条 院工会承担职代会日常工作机构的任务,院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与院职工代表大会一并召开,代表为双重身份。并组织贯彻执行代表大会的决议。
第五条 院工会所属各级组织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,上级组织领导下级组织,同时坚持民主协商和群众路线的工作方法,密切联系会员群众,动员和依靠广大会员加强工会建设,提高工作水平,增强活力,把工会办成“职工之家”。
第六条 院工会代表和组织会员依照法律规定参加医院的民主管理、民主监督。对医院制定发展规划、工作计划、改革方案等重大决策听取和反映会员意见,提出建议,使之完善;决策形成后,宣传动员群众贯彻执行。配合有关方面进行民主评议干部工作。
第七条 院工会在维护国家、医院总体利益的同时,努力维护会员群众的具体利益。关心群众的生活福利问题,参与有关群众切身利益的制度、政策、办法的制定并监督其实行。及时了解和向有关方面反映群众的意愿与要求,并尽力协助解决。进一步做好为职工特殊困难户“送温暖”的工作。努力满足广大会员的业余文化生活需求,积极开展健康向上的文娱、体育、旅游、参观、讲座、联谊等活动,引导会员群众养成文明、科学的生活方式,促进身心健康。做好女职工权益维护工作。
第八条 工会干部要努力做到:
(一)认真学习和贯彻“三个代表”重要思想,执行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,作风正派,办事公道,政治素质好。
(二)密切联系群众,注重调查研究,积极正确地反映会员呼声,努力为会员排忧解难办实事。
(三)具有较强的参政议政和组织协调能力,坚持原则,顾全大局,廉洁奉公,热心为职工服务。
(四)认真做好本职工作,具有一定的业务知识、管理知识,工作扎实,勇于创新,出色完成所分工的任务。在会员中起带头作用。
第九条 院工会委员会、经费审查委员会和女职工委员会等的组成,应注意年龄、性别、素质结构的合理性。换届改选时,可连选连任,任期内委员职位出现空缺时,应按有关程序、办法增选替补,以保持工作的连续性和正常运行。
南京市江宁医院工会委员会
2012年5月